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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办事时限:
社居委自接到居民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天内,完成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后,审批手续应在10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事制度:
实行两次受理完毕制度。初次受理,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配合接受调查。第二次受理,管理审批机关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对象资格:
1、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个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
3、个人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规定要求:
1、个人或者家庭户主及其配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介绍的就业机会而没依法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得申请低保;
2、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社会救助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时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申办手续:
申请享受低保的个人或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载明申请事由,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办事纪律:
1、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救助款额;
2、不得利用职务,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款物;
3、不得玩忽职守,影响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违反者则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机构法定权力: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低保金的,以及在享受低保期间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低保金的,追回其已经领取的救助款物。
申办对象法定权力:
申请低保而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未被批准给予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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